| 浏览次数:1225作者: 渠沟司法所 任印宝 发布时间:2016-07-28 |
2016年7月27日,社区矫正对象梁某某到渠沟司法所报到。原来,梁某某在担任某村支部副书记期间,私自于辖区内某企业签订青苗补偿协调费协议,收受贿赂8万元,被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因梁某某在监狱中表现良好,于2016年7月14日被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
司法所工作人员接待了梁某某,为其制作了矫正人员谈话笔录,并按规定在相关法律文书上签字后,对其进行了法律知识教育,教育其要重新做人。梁某某激动的对司法所工作人员说,我在监狱将近2年了,和社会有一些脱节,但通过你们无微不至的关怀,我感受到了社会的温暖,我要认真服从管理,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来证明,我以后会是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