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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山区民政局狠抓七项措施 打造阳光低保
浏览次数:2159   信息来源: 烈山区民政局发布时间:2016-08-02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低保工作,烈山区民政局紧密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条例》和《安徽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狠抓六项措施,不断夯实城乡低保工作基础,着力提高低保工作时效,打造阳光低保。

严格实行二级受理。彻底解决群众申请低保难问题。我们要求凡是群众到镇办申请低保的,镇办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辞,凡是委托村居委会代为申请的,村居委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代办。坚决杜绝低保申请中过去存在的层层设卡,村民小组长故意刁难的现象。最大限度方便困难群众申请低保。

夯实村居在低保调查、评议、公示工作中的责任。严格执行《民政部关于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明确村居委会要对低保家庭的调查结果真实性和全面性进行认可,对镇办调查人员没有掌握的事实要给予补充,主要负责人要在调查结果上签字。按要求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评议,对审批结果进行长期公示。从制度上杜绝过去镇办干、村居看、群众骗的局面,使低保调查更加真实。

实行三级会审。区民政局审批低保时,组织由镇办村居低保经办人员、2至3名普通村民代表、民政局工作人员共同组成的审批小组,对低保申请资料逐户审核,提出审批意见,接受大家监督。凡是不符合低保条件没有审批的会当场填写不予批准通知书,参加审批的人员要在审批结果上签字。通过实行联合会审,特别是普通村民代表的参加,最大限度保证了审批低保的公正公正,逐步化解了部分群众对低保审批工作的不理解不支持不认可。确保审批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细化低保标准。在低保审核中,申请对象的法定赡养抚养人有无赡养抚养能力是最难界定的,为了方便低保标准的理解和执行,我们结合省市低保文件精神,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法定赡养抚养人经商、办企业、拥有且长期使用机动车辆、有多套商品房、有商业门面、三年内高标准建房不得享受低保。法定赡养抚养人有财政供养人员的原则上不得享受低保,确实符合条件的要报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健全备案制度。凡是低保经办人员、村居委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镇办需对其进行备案。并将备案结果在村居进行公示。推行承若制,即所有村居委会干部要对所在镇办进行承若自己有无近亲属享受低保,镇办将承若书及备案表报同级纪委接受监督。

加强低保工作督查审计。积极配合区审计、财政部门,加强对低保资金的检查审计,对薄弱环节加以整改,对疏漏之处加以完善,规范低保资金管理使用,防止国家低保资金流失,给政府一个交代,还群众一个明白。

强化责任追究。实行低保责任追究制度,凡因敷衍塞责、马虎草率、歁上瞒下等影响低保工作质量,引发群众重复上访、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的,将严格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今年有1人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