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浏览次数:2596作者: 宋兴彬 信息来源: 杜集区法院发布时间:2016-10-09 |
10月8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安徽法院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蒋某初诉淮北市杜集区民政局婚姻登记案入选其中。
基本案情
1999年5月4日,原告蒋某初的弟弟蒋某芬与王某某一同前往淮北市杜集区民政局申请结婚登记。由于蒋某芬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便冒用了原告的身份与王某某申请结婚登记,原告对此并不知情。原告与汪某某在安徽省宿州市办理结婚登记,并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15年1月份,原告与妻子汪某某到淮北市杜集区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时,得知原告与第三人王某某登记为夫妻关系。原告遂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被告在办理结婚登记过程中疏忽大意,未能查明登记人的身份信息,导致婚姻登记错误,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被告颁发的原告与第三人王某某结婚证无效。
裁判结果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蒋某芬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冒用原告的身份与王某某申请结婚登记,被告杜集区民政局审查中未发现该冒用事实,为其办理了“蒋某初”与王某某的结婚登记,颁发了结婚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家庭的基本制度,不允许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的结婚登记状况。根据本案的事实,蒋某初与王某某结婚登记行为明显违法,应确认为无效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之规定,判决确认被告淮北市杜集区民政局为原告蒋某初和第三人王某某进行的结婚登记行政行为无效。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被诉行政行为存在重大明显违法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确认无效。本案根据这一新的规定精神,准确把握无效行政行为在起诉期限、适用情形等方面的特殊性,突出了法院在审理婚姻登记等涉及当事人身份权案件中的权利救济功能,消除了错误婚姻登记在法律和现实方面给当事人造成的困扰,保护了被假冒身份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维护了国家婚姻登记制度的严肃性,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