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1211作者: 王成 信息来源: 杜集区司法局发布时间:2016-10-28 |
土地是人类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料,而宅基地则更是人民群众基本的生存条件之一,这在广大农村显得尤为重要。一直以来,宅基地问题是农村社会各种矛盾的焦点和诱发不稳定因素的导火索,是我国农村生产生活中最复杂、最棘手的问题。这些纠纷如若处理不当,轻则影响邻里关系,重则往往矛盾激化,由简单的宅基纠纷,演化成治安案件、行政案件、甚至酿成刑事案件,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稳定、经济繁荣和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2016年10月20日,石台镇梧桐村陈某为了给儿子建造结婚用的新房需要建造住房,建房地点就位于自己老宅附近的一块宅基地。正当陈某准备打地基时,在旁边住的刘某等住户阻止了工程的进行。原因很简单:这块儿地如果建上房屋,刘某等住户出入时只剩下一条狭窄的小路。只能允许自行车,电动车等交通工具的出入,拖拉机和大机械都不能自由出入,将严重影响到刘某等住户的正常农业生活。面对这样的道路出入障碍两者引起纠纷,石台司法所与镇综治办、国土所一道,于2016年10月26日到梧桐村进行调解。
经调查,陈某建房所使用的土地,确实为其村里分配的宅基地,不存在占用集体土地的情况,之所以出现阻隔道路的情况,是由于长期以来周围村民建房缺乏合理规划所导致。后来经过与当事人多次协商,双方代表同意达成如下协议:
1、陈某建房基地属座西向东,所建范围北面长9.25米,西面长11.7米,东面长8.2米,自东面南角起往西长5.3米内距刘某围墙墙6.3米。
2、刘某等户自愿支付陈左云基地转退为出入路补偿费计人民币捌仟元整,双方签协时补偿款当接交接清楚,各无异议。
3、往后陈某所退出的空埂,只能作埂路出入,而不得设置任何障碍物。
此次纠纷事件虽然得到有效解决,但是农村地区宅基地纠纷依然频发,根本原因还在于:
1、农民宅基地私有观念思想残余。数千年农耕社会对土地的依恋深深地积淀在农民的意识深处,虽然我们国家已将农民耕种的土地和宅基地收归集体所有,但在农民内心深处,仍将宅基地作为私有财产看待,他们把宅基地看成是自己的安身立命之所,与自己的切身利益、家庭利益紧密挂钩,一旦发现自家宅基地被他人侵占,便“奋起抗争”,以对宅基地权利的维护来维系其社会地位。因此,在建房时,村民们寸土必争,互不相让,以至引起纠纷。
2、经济利益的驱动。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和政府在逐步加大对农业的各项投资建设,涉及农村和农业的政策也逐渐向着农民利益倾斜,因此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农村土地的增值成为必然。面对诱人的经济利益,以前的一些不太明显的纠纷浮出水面,而另一些人对他人的宅基地动起歪脑筋引发纠纷。
3、村镇土地规划管理的不到位。虽然各乡镇均设立了土地规划管理部门.但对农民建住房的行为没有按照规划方案进行监督。由于农村村庄建设规划滞后,农民建房随意性很大。近年,虽然不少村有了建设规划,但由于思想认识不到位,缺乏整体的、长远的考虑。因此,有的虽搞了规划,但在编制规划时缺乏科学论证,对配套设施建设考虑不周;有的在编制规划时没有严格遵循节约土地资源的原则,忽视旧村改造;有的虽然编制了规划,但只作为一纸空文,做做样子,没有充分发挥规划应有的作用。农民建房的随意性较大,建房时抬高宅基地、改变房屋座向等影响排水、出入通行的现象较为严重,以致产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