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2400 信息来源: 市民政局发布时间:2016-11-21 |
一是实行“登记承诺制”。发起人申请成立社会组织,同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承诺“坚持党的领导、及时建立党组织并开展党的工作、支持党员参加党的活动”,并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经费和人员支持。
二是实行“双报双推制”。社会组织在登记注册时,登记管理机关引导申请人填写《新注册社会组织党建情况申报表》,推动建立党组织;社会组织在年检年报时,填写《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年报表》,推动党组织发挥作用。
三是实行“监管结合制”。从年度检查、等级评估、换届改选、政府购买服务、评优评先5个关键环节,结合党建工作,对社会组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互联互通,促进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