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淮北市长安网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省内滚动:

您当前的位置: 网站首页 / 县区工作 / 烈山区
刑事判决已生效,受害人还能否要求民事赔偿?
浏览次数:1814作者: 张金金   信息来源: 烈山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6-12-15

12月12日上午,家住烈山区的刘某来到烈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咨询道:“我今年年初被廖某打伤,廖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伤情稳定以后我就出外打工了,前两天回到家得知廖某已经被送往监狱服刑了,那我原来花费的医药费还能不能再要求其赔偿呢?”

我们知道,为了提高办事效率,在刑事犯罪中受到损失的被害人一般应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在审判实践和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因某些受害人的疏忽或法律知识欠缺而没有及时提出赔偿的情况,虽然说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但这并不意味着受害人就丧失了请求民事赔偿的权利。烈山区法援中心律师告诉刘某:“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刘某可以在判决生效后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被害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时效应自其收到刑事判决书之日起起算,如果法院未给受害人送达刑事判决书,则被害人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的时效应自其知道刑事案件判决且已生效之日起,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计算,,像刘某的这种情况,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