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1064作者: 杨丽 信息来源: 相山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7-05-24 |
近日,相山区法律援助中心依法为涉嫌同一盗窃案的两位聋哑人给予法律援助,保障了残疾人在刑事诉讼中应有的权利。
2017年3月底,被告人化某某、刘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相山区法律援助中心依据法律的规定,指派了两位律师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据了解,被告人化某某、刘某某系徐州人且均为聋哑人。2016年底,两位被告人在本市一路公交车上合伙扒窃他人财物,被群众发现后扭送至公安机关。2017年5月,相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法律援助律师依法分别为两位被告人进行了辩护,并发表了辩护意见:对两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无异议,但由于两位被告人均系聋哑人,且为初犯并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最终,法院鉴于被告人系聋哑人等诸多法定因素,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相山区法律援助中心依法为聋哑人提供法律援助,确保了法律赋予聋哑人的刑事辩护权得到真正的实现。生活中,残疾人由于身体上的缺陷,存在着很多障碍,也往往容易受到社会上个别人的歧视,导致自暴自弃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为聋哑人提供法律援助,可以让他们感受到社会大家庭的温暖,让他们自食其力,重新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