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浏览次数:2358 信息来源: 濉溪县法院发布时间:2017-06-26 |
濉溪县某中学女学生胡某于2017年2月底与学校、家长失联。胡某父母赵某、张某到校寻问,校方不知情。此后家人多方寻找未果。
2017年3月中旬,胡某尸体在濉溪龙兴桥下水域发现,经公安机关检验胡某系溺水死亡。赵某、张某认为女儿胡某死亡是校方未尽到监管职责造成的,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随之,赵某、张某起诉某中学要求赔偿27.6万余元。
2017年3月底濉溪县法院受理了此案,当即委托诉调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一开始,双方对这起纠纷各持己见,死者家长认为其女儿死亡是因校方没能及时发现女儿不在校,第一时间未能将女儿的情况告知家长,如果校方及时将情况告知家长并采取有效措施,不致出现女儿溺水身亡的后果。学校未能尽到监管职责,应承担法律责任,要求校方赔偿27.6万元;校方则认为,胡某系校外溺水死亡,与学校没有任何关系,学校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鉴于上述情况,濉溪县法院特邀调解员丁佩文同志首先安抚了死者的父母,耐心细致的疏导其情绪,明确告诉死者家长:“你女儿虽然是在校学生,但她离校外出未能向学校老师及同学打招呼。其自行外出发生溺水死亡,且发生在校外,属擅自离校引发溺水事故,与校方没有直接因果关系。”调解员对校方讲明:“胡某是在校上课期间外出的,其虽未给校方和同学打招呼,但校方未及时发现胡某未在校上课情况。如果当日上课时发现胡某未上课情况并及时转告家长,即使出现什么后果,校方也就不存在监管责任了,可见学校疏忽了这一监管职责的环节。”特邀调解员丁佩文同志向双方当事人阐述了《民法通则》、《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解释在什么情况下学校应当承担责任或不承担责任,本案胡某的死亡与校方有无因果关系、责任的大小,双方当事人自己心里就有数了。经过穿梭引导,用情、理、法与当事人面对面的沟通交流,最终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在调解协议书上签了字,由校方付给死者家长精神抚助金10万元,分期给付。鉴于校方不能一次给付清,调解员建议双方当事人向县法院申请司法确认。2017年4月,濉溪县法院出具了民事裁定书,确认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真实有效。
近日,双方均自觉履行了协议内容,这起纠纷得到及时化解,实现了案结事了,避免了矛盾激化,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