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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偶儿媳是否享有继承权?
浏览次数:1255作者: 孙淑贞   信息来源: 相山区司法局任圩司法所发布时间:2017-06-30

近日,辖区居民任某到任圩司法所咨询关于继承相关问题。任某与丈夫刘某结婚后育有一男一女,在小儿子还在八岁时,刘某因病去世,刘某还有一个已出嫁的妹妹,无其他兄弟。任某公婆年事已高,任某独自承担了赡养两个子女的义务。随着公婆年龄渐增,日常生活多有不便,照顾公婆的任务落在了任某的肩上,公婆百年之后葬礼也是由任某一手操办。现因棚户区改造需要,任某公婆二人留下的两间宅基地和自建房被依法征用,对于公婆的两件自建房,任某想咨询其本人及两个子女是否有继承权。

在本案中,任某公婆两间自建房作为其合法财产,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任某本人及其两个子女可以作为继承人依法继承财产,任某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两个子女是基于代位继承继承财产。我国《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 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在本案中,任某在丈夫去世后,在家中挑起赡养老人的重担,在公婆生病期间,像照顾亲生父母一样照顾老人,为老人养老送终,主动承担老人葬礼上的一切事宜,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按照法律规定,任某有权利继承公婆的自建房,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另外,《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本案中,任某的丈夫刘某先于父母去世,其子女作为刘某的直系血亲,代替其父亲的位置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其二人享有的份额仅限于其父亲应继承的份额。所以任某的两个子女对两间自建房也享有法定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