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浏览次数:1798作者: 站点管理员 信息来源: 相南司法所发布时间:2017-11-15 |
近日,淮北市相山区相南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解一起因偷电引发的房屋租赁纠纷,经调解员的劝解双方不仅共同缴纳了供电部门开具的3000多元罚款,还续签了房屋租赁协议。
2017年10月底,相南街道西城社区居民吕某来到社区办公室,反映其家口子小区一楼的住房因租户偷电被供电部门停了电,其让现租户张某去供电部门接受处理,张某不同意,双方发生争吵,前来社区寻求帮助。社区调解委会调解员去了现场,向租户张某了解相关情况,张某称偷电和其没关系,不行就搬走,不愿意承担供电部门的处罚。社区调委会认为案情复杂,由是上报给相南街道调委会调处。
街道调委会接到该纠纷案件后,分别找到了现租赁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并让房东吕某到供电大厅打印了该房屋的近年几来的用电情况表。调委会综合分析后基本确认,该房屋的私接外线的行为是上一家租户所为。该房上一租户在退租该房屋时走的比较急,现也无法联系上,上一家租户承租了该房屋7年之久,在其临走前的近三年内其缴纳的电费数额差距较大,多的时候两个月用了1000多元,少的时候几十元。结合季节的原因和缴纳电费的记录,并和吕某核实,在2013年、2014年时上一租户家仅有一台空调,2015年底其又购买三台空调,用电量大增,几个月后上一租户发现电费太高,由于其在用电上做了手脚,即使在用电高峰期也只是用了200多元电费,但所用空调数并没有减少。现租户张某租用了该房屋8个多月,所用电费总额不到10元钱,这引起了供电部门的注意,到现场检查后发现了该房私拉外线进行偷电,于是掐断了该房供电,并告知了房东吕某某到供电服务大厅接受处罚,并要求缴纳罚款3000元后才会给供电。
街道调委会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告知房东吕某因其疏于对自已房屋租赁期间的管理,并在租给张某时未尽到注意义务,其也是恢复供电的最大受益者,在违法行为人找不到的情况下其作为房东应当承担处罚主要责任;调解员同时也向现承租户张某表示,其在8个月的电费缴纳过程中,缴纳了不足10元的电费,根据常识其应知道其是在违法用电,其没有及时反映相关情况给房东,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当就供电部门的处罚承担相应责任。
相南街道调委会调解员向双方充分阐释了与本案有关的法律规定,并引导当事人进行换位思考,最终,双方同意平担罚款,并续签了房屋租赁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