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1030作者: 李锋博 信息来源: 濉溪县检察院发布时间:2017-12-06 |
濉溪县一农民为了能够不限号营运三轮车,伪造交通安全培训证一本。濉溪县检察院以梁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提起公诉,法院于11月23日判处梁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管制三个月。
2013年3、4月份,梁某在濉溪县城从事电动三轮车营运活动,并在濉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办理了交通安全培训证,该证系双号日期营运资格证,即间隔一日上路。梁某为了能够每天都能从事电动三轮车营运活动,即来到淮海路一电脑工作室,要求工作室内的周某(已判刑)为其伪造一本交通安全培训证,上盖有濉溪县公安交通客运管理站钢印,该证件的姓名为梁某,但编号为单号日可以营运的资格证。事成后,梁某支付给周某现金30元。
6月16日,梁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梁某伪造的交通安全培训证也已被依法没收。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梁某伙同周某伪造其本人的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在共同犯罪中,梁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法院对梁某作出上述判决。
国家机关公文、证件为国家机关为进行正常的工作、管理而制作下发,为了维护秩序的正常进行必须予以保护,任何公民均不得擅自为之,本案中的周某也仅仅是获得了30元的酬劳,却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处罚,检察官提醒广大市民朋友,违法的事情莫为,无论大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