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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同他人监守自盗二万余元,判刑一年罚款二万
浏览次数:954作者: 李锋博   信息来源: 濉溪县检察院发布时间:2017-12-06

 

本是某电池厂的保安应该负有保护厂房内财物安全的责任,谁曾想为了私利竟然伙同他人监守自盗将厂内的蓄电池盗走,濉溪县检察院以黄某、丁某、贾某涉嫌盗窃罪提起公诉至法院,法院于11月20日以三人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8月21日22时许,在濉溪县濉溪经济开发区某公司院内,保安黄某、丁某巡逻时发现自己所在电池厂存放蓄电池在该处,二人经过商议想将电池盗走弄点钱花,于是联系了贾某并告知详情,贾某表示同意。当晚24时许,贾某驾车来到蓄电池的存放地点,与黄某、丁某一起将存放在该处的34块蓄电池盗走,谁知螳螂捕蝉黄雀在后,当贾某驾车载带蓄电池至院外向南红绿灯路口处时,被该电池厂的外包保安沈某等人抓获,并弄送至公安机关。经鉴定,被盗蓄电池共计价值人民币2425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丁某、贾某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他人价值24256元的财物,数额较大,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法院对三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