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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用保全措施 源头化解执行难
浏览次数:2141作者: 魏雅琦 孟捍文   信息来源: 杜集区法院发布时间:2018-05-08

5月2日,杜集区法院在办理上海某房产咨询有限公司与安徽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淮北某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上海某房产咨询有限公司申请全额冻结了被保全人淮北某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171652.38元。原告上海某房产咨询有限公司申请对被告安徽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淮北某置业有限公司进行财产保全。5月2日17时20分,执行局外勤组赶到交通银行办理冻结手续时,银行工作人员已临近下班时间,执行局外勤组给银行工作人员说明原告是外地人,需要尽早为其解决,银行工作人员被执行局外勤组的工作精神所感动,加班协助执行人员冻结被保全人淮北某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7171682.38元。保全案件办理完毕,为后续执行工作打下基础,提供保障。

2018年3月26日,康某与丁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申请人康某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杜集区法院执行局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丁某名下车牌号为皖FN8xxxx的大众牌小型汽车,冻结担保人况某银行存款8万元。况某在得知银行账户被法院保全后,一方面,联系法院主动要求和解,另一方面积极协调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赔付了康某的经济损失,申请人康某收到保险公司赔偿款,执行局依法对被保全财产和担保人银行存款进行解除查封、冻结,双方当事人对此案件和解很满意。

5月3日,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在银行对一起保全案件担保人况某名下8万元存款解除冻结。

解决执行难不能仅仅从眼下执行案件出发,更要做好预防工作,加强保全力度,及时告知当事人保全相关程序,提高当事人保全意识,从源头开始查控财产,减少执行风险,提升案件办理效果。法官提醒,对于有给付内容的民事争议而言,如果当事人知道任何有关对方当事人的财产线索,如银行账户、房地产、车辆、持有股权、有价证券等都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以保障将来的法院生效裁判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地执行,同时也可避免自身财产遭受更大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