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浏览次数:1239作者: 文/徐中明 信息来源: 烈山区法院发布时间:2018-05-15 |
5月12日,又是一个周末清晨,烈山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徐中明在办理刘某某与刘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约谈被执行人刘某到庭问话,但被执行人刘某仍以没有偿还能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徐中明法官立即对被执行人刘某采取拘留措施。
2017年8月23日19时许,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吕某某等人在濉溪县恒大名都小区西门的桂娟私房菜因琐事发生纠纷,刘某伙同吕某某将刘某某打伤,2017年9月15日,经濉溪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7年9月20日,刘某某与刘某和吕某某在派出所达成调解协议,二人愿意赔偿刘某某医院费及各项费用共计40000元,当场支付现金13000元并承诺剩余27000元于2017年10月31日之前还清。该款到期后,刘某某多次催要无果后诉至烈山区法院,烈山区法院于2017年11月30日作出判决:被告吕某某、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偿还原告刘某某各项费用27000元。
该判决生效后,因刘某和吕某某没有按期履行判决书的义务,刘某某遂向烈山区法院申请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徐中明法官在多次对被执行人做工作无果的情况下,立即对被执行人刘某采取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徐中明法官表示:今年是全国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决胜之年,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将严厉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