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1393作者: 任静 信息来源: 相山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8-06-06 |
6月2日是周六,相山区法院执行局法官毛献超在这一天终于将涉及同一被执行人的两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执结完毕,双方在法院接待室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场履行50万元执行款。
2010年5月,王某与作为袁某委托代理人的孙某签订两份抵押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王某借款给袁某26万元,另外一份合同约定王某借款给袁某10万元,周某借款给袁某14万元。双方约定以袁某名下的位于淮北市相山区的同一栋楼的两处房产作抵押。当日,王某提供36万元、周某提供14万元借款给孙某,孙某向二人分别出具借据一份。合同签订第二日,双方就上述两套房地产分别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但合同期限届满之后,袁某未及时偿还本金及利息,为此,王某、周某分别将袁某诉至法院。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袁某偿还王某、周某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毛献超法官屡次联系被执行人袁某,但袁某明确表示自己暂时无力偿还欠款及利息、违约金,并拒绝将已经进入拍卖程序的抵押房产清空。面对申请执行人的百般催促和被执行人的拒不合作,毛献超法官费尽心思,一方面制作详细的执行预案,另一方面组织双方面对面沟通,听取双方的难处,疏导双方的情绪,并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的劝导袁某配合履行义务。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几个月不间断的努力,6月2日,在法院的见证下双方签订和解协议,袁某当场履行50万元的执行款,并承诺于7月27日之前履行完毕协议书的其他义务,两起案件顺利解决。
看着手里的执行款和协议书,王某有些激动地说:“毛法官,看你们牺牲节假日专门为我们办案,而且一直不厌其烦的给我们协调,我真是万分感谢,太感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