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7638作者: 刘璐 信息来源: 杜集区司法局发布时间:2018-10-30 |
张某与李某夫妇在婚前签订了一份忠诚协议,内容为:若男方提出离婚,男方将放弃家中一切财产,房贷仍由男方承担,并且男方另行补偿女方100万元作为精神损失费;若女方提出离婚,女方将支付男方人民币30万元作为补偿。协议签订后,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一年半的时候,男方张某提出离婚,李某则要求张某履行协议,自己才同意与其离婚,但张某认为该协议违背了婚姻自由原则,属于无效的协议,拒绝履行该协议。
本案是一个很典型的离婚时要求对方“净身出户”的情况,事实上“净身出户”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而是民间说法。一般是指在夫妻双方决定离婚时,婚姻的一方要求另一方解除婚姻关系时不能分到任何共同财产。按照我国《婚姻法》来讲,这类要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除非当事人双方自愿。有人认为,只要夫妻一方存在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一方就可以要求对方净身出户,其实这是不正确的理解。过错如达到法定条件,经法院确认后,只会判决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而非剥夺所有共同财产的分割权利。
本案中的婚前协议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属于无效的协议。
根据《婚姻法》第二条的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本案中的婚前协议以放弃房产及支付巨额的精神损失费为条件,限制男方不得离婚的规定显然侵犯了婚姻自由原则中的离婚自由,且协议内容不对等,也违反了婚姻法的男女平等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五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本案中的协议内容侵犯了离婚自由,已经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属于无效的合同。
因此,李某不能要求张某净身出户,双方应平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