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2184作者: 曹菊菊 信息来源: 杜集区司法局发布时间:2018-10-30 |
近日,家住石台镇白顶山的高某前来石台司法所报到,因其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自家种植的杨树102棵(经鉴定,被砍伐的林木蓄积量达41立方米),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对于这一结果,高某表示自己很委屈:我砍伐自己家的树,为何还会被判刑?
工作人员随即向高某普及了关于《森林法》规定的采伐许可规范以及《刑法》规定的滥伐林木罪构成要件:
1、《森林法》规定,采伐林木必须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若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则可能构成滥伐林木罪。
2、滥伐林木以10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至1000株为起点,已属于滥伐林木“数量较大”范畴,构成滥伐林木罪。
根据《森林法》及《刑法》的规定,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和采伐权相分离。即便林木是自己种植的,在自留山或个人承包的林地采伐林木,都得向主管部门申请采伐许可证。即便取得了许可,如果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也属于违法行为,严重者同样构成滥伐林木罪。但是如果没有经过有关部门审批,也并不是砍伐任何林木都属于违法。按照《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农村居民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不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除外)。
高某听完工作人员的解释后才恍然大悟,并深刻认识到自己法律知识的缺乏,表示今后将努力学法、遵法、守法,远离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