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濉溪县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获十倍赔偿款
浏览次数:1100作者: 濉溪县检察院   信息来源: 李锋博 张忍发布时间:2018-12-17

 

近日,经濉溪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郑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郑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支付赔偿金人民币4420元到公益诉讼人指定账户,并通过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该案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职能后,濉溪县检察院办理的首例食药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7年5月20日至5月25日,被告人郑某在濉溪县某镇老年房区加工面皮、炒面等在某镇菜市街销售。在加工面皮、炒面的过程中,郑某掺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硼砂及工业盐,期间共销售金额约442元。

检察机关认为,郑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非食用物质硼砂,该种物质系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同时郑某的行为也损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濉溪县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附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判令郑某支付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10倍价款赔偿金人民币4420元,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同时对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全部诉求予以支持。

目前,郑某已在当地新闻媒体《淮北日报》发布道歉信,并已支付赔偿金4420元。检察机关依法对该案提起公诉,附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追究违法者的民事侵权责任,彰显了公共利益最大化保护的原则;显示出检察机关切实加大食品生产、销售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严厉打击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违法行为,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