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浏览次数:3042作者: 李锋博 信息来源: 濉溪县人民检察院发布时间:2020-05-20 |
61年出生的赵某曾三次因犯诈骗罪被判处刑罚,2016年9月21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又因涉嫌诈骗罪被抓获归案。因赵某三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他人现金近五千元,濉溪检察院以赵某涉嫌招摇撞骗罪提起公诉。2020年5月11日,法院以招摇撞骗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9年3月21日至9月5日,赵某先后在濉溪县医院和行政服务大厅处,分别自称是某镇扶贫干部、某镇镇长和某镇党委书记,以借钱看望病人和购买扶贫物资等理由,骗取三被害人现金近5000元。案发后,赵某的亲属代为退赔36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多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赵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本案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亲属代为退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赵某自愿认罪认罚,法院认为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故对赵某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释法: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这是本罪同侵犯财产权利的诈骗罪的主要区别之一。尽管行为人的撞骗行为也可能骗取财物,但由于行为人采用的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手段致使人民群众以为这些不法行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为,因而直接破坏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的活动。这也是本罪特殊的、实质的危害所在。故本案中赵某冒充公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应认定为招摇撞骗罪而非普通的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