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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山法院“江淮风暴”执行助力复工复产行动升级
浏览次数:2465作者: 王蓉   发布时间:2020-06-19

6月16日上午,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某化工公司和被执行人淮北某矿机公司一同从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向淮北烈山区法院传来好消息,“淮北某矿机公司已顺利从内蒙古某化工公司拉走设备,法院可以把淮北某矿机公司应返还给内蒙古某化工公司的103.6451万元货款和仲裁费支付,把淮北某矿机公司设备损失折抵的6万元退回。”执行法官接到电话后,及时通知财务人员把执行到位的案件款分别打入双方指定的银行账户,至此,一起纠缠在两个公司之间8年之久的买卖合同纠纷,经过执行法官的二个月100多次的协调后,终于划上圆满的句号,有力助推了两地企业的复工复产。

2012年4月,内蒙古某化工公司和淮北某矿机公司签订了过滤器买卖合同。同年7月,内蒙古某化工公司向淮北某矿机公司支付了设备款107.34万元。同年10月,淮北某矿机公司销售的设备到厂,后经数次调式,双方对设备的处理能力发生的争议一直未能解决。2018年2月,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依照约定,受理了双方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项下的争议。2019年7月,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裁决,解除内蒙古某化工公司和淮北某矿机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淮北某矿机公司向内蒙古某化工公司返还货款107.34万元,支付仲裁费23051元。

今年4月3日,烈山法院立案执行内蒙古某化工公司与淮北某矿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及时向淮北某矿机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依法冻结了其银行存款,并对其车辆进行查封。执行法官本着善意文明执行、助力复工复产的理念,并没有强制划拨淮北某矿机公司银行存款和处置该公司资产,而是主动上门听取该公司董事长马某的执行意见。马某表示,“因为仲裁时没有提出反诉,虽然现在公司被执行,但部分设备却还在内蒙古某化工公司的生产线上没有完全卸下来,希望法院全面考虑案情和公司刚刚复工的实际困难,能够从中协调申请人把设备从生产线全部卸下,集中放在内蒙古某化工公司的仓库,在双方全面办好交接手续后,法院再支付货款;自己的公司愿意主动把货款汇到法院账户,由法院监管主导解决双方纠纷,不然的话,淮北某矿机公司还要到内蒙古去起诉索要货物,耗时费力,疫情时期,更不利于企业复工复产。”执行法官当面表示,淮北某矿机公司的请求虽然没有法律上的直接执行依据,但却合情合理,有商量的余地,如果对方同意调解并相互配合的话,是最好的结局。于是,当即用手机给内蒙古某化工公司代理人打电话,把淮北某矿机公司的想法予以转达,平等对待,释法明理,希望得到内蒙古某化工公司的支持。接着,法官又把电话给马某,让他们直接进行沟通,动之以情,争取内蒙古某化工公司的理解。通过与双方接触,法官了解到他们都有彻底解决问题的意愿,决定促成此事。在此后的执行中,办案法官首先督促淮北某矿机公司让把货款全额汇到法院,在确保申请人利益的情况下,保持每周6次以上的频率,通过电话、手机短信、微信等方式催告申请人把没有入库的设备完全拆卸下来,督促双方加强联系,尽快办理设备交接手续。因设备存在丢失和损毁的情况,在法官的协调下,内蒙古某化工公司放弃了4万多元的利息,并同意法院扣留6万元货款退给淮北某矿机公司。6月12日,在法院与双方多次沟通下,两个公司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分别在协议上签章后送给法院予以交换。

经过2个月的共同努力,双方最终实现了各自的愿望,内蒙古某化工公司及时拿到应得的货款,淮北某矿机公司则顺利拉回了自己的设备。烈山区法院坚持从大局出发,不是就执行而执行的做法,受到双方当事人的充分肯定,真正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