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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浏览次数:3135作者: 站点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0-07-28

 

为依法严厉打击食品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按照上级法院相关文件部署,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涉食品犯罪案件,并与相关部门多次会商,规范案件办理,提高打击效率。2020年7月23日上午,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审理两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件,并当庭宣判。两被告人均当庭表示不上诉,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

被告人张某在濉溪县经营卤菜店,2019年某日,张某约定从卞某(另案处理)处购买标有“ProduceofIndia”字样的冷冻牛肉, 准备加工后在其店内销售。次日,张某接到该批牛肉准备用三轮车运走时被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经鉴定,该牛肉产自印度。为防控口蹄疫,印度系我国禁止输入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国家。本院认为,张某销售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鉴于张某系犯罪未遂、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被告人傅某在未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在濉溪县经营早餐店,在蒸包中添加含铝泡打粉,经检测,蒸包内铝的残留量实测值为147mg/kg,超出了检出限25mg/kg。本院认为,傅某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鉴于傅某系自首、认罪认罚,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食品安全是重大民生问题,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和“舌尖上的安全”。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运用刑罚手段,从严从快惩治此类犯罪,织密刑事法网,为食品安全依法治理提供有利的司法保障,带给人民群众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