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淮北市长安网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联系我们

省内滚动:

您当前的位置: 网站首页 / 部门动态 / 法院
市中院以受贿罪、贪污罪判处安徽省投资集团原副总经理姚卫东十年九个月
浏览次数:3234作者: 站点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0-07-31

 

 

7月29日,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姚卫东受贿、贪污案宣判,市中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472.85万元依法予以追缴。姚卫东当庭表示认罪,不提出上诉。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姚卫东利用其担任安徽省投资集团法规审计部主任、总法律顾问、副总经理等职务之便,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403.70万元。2010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姚卫东利用其担任省投资集团法规审计部主任、总法律顾问、兼任省投资集团出资企业深圳同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长、芜湖同安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合肥同安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等职务之便,以报销虚假发票等方式,侵吞省投资集团参与出资的上述三家公司、企业公款共计69.1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姚卫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403.7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侵吞公款人民币69.1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姚卫东犯数罪,依法应予并罚。姚卫东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并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收受汪某人民币1万元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综合以上情节,市中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