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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五个长效机制 扎实推进行业性专业性调解项目建设 着力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三化”进程
浏览次数:4017作者: 站点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5-11-12

 

近期以来,濉溪县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项目建设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省市综治、司法行政部门的具体指导下,坚持以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立足濉溪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着力完善社会矛盾化解五项长效机制,努力使全县社会矛盾源头预防和依法化解工作走上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一是完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管理指导机制。作为指导全县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管理的基础性规范,《濉溪县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管理办法》涵盖了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立范围、设立领域、设立原则、设立主体、人员组成及条件、受理业务范围、业务指导主体、名称规范以及业务制度建设等领域。该办法的出台有效地避免了现实工作中设立主体不清、责任不明、管理不规范现象发生,将使全县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的设立和管理纳入统一规范的管理轨道。

 

二是健全专业性人民调解员选聘管理考核机制。针对当前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员队伍存在的业务不精、任务不明、职责不专、待遇保障不到位等现象,着重从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入手,制定了《濉溪县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全面厘清了专职人民调解员选任主体、选人原则、选任条件、职责任务及考核和奖惩等;明确细致地规定了专职人民调解员所享有的待遇类型和保障标准;准确界定了专职人民调解员享有的权利类型和培训方式。该办法的出台进一步促进了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稳定和队伍素质的提升,从而将全县专职人民调解员的管理纳入了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三是强化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经费保障机制。针对当前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在工作经费保障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从实际出发,《濉溪县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经费管理办法》规定了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经费保障采取政府保基本与由设立该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保运转的综合保障原则。该办法还进一步明确了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经费、专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从而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顺利运转提供了经费保障。此外还在该方案中创新性地设置了“支持和鼓励社会各界及个人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提供财力和物质保障”的内容,从而为全县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公益性设置、中立化运行、持续化发展提供了政策保障。

 

四是完善全县社会矛盾化解协调指挥机制。以项目建设为抓手,着力推进社会矛盾化解长效机制建设,成立了濉溪县社会矛盾化解协调指挥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担任组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和县委常委、副县长为副组长,从组织层面强化对全县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协调指挥和领导,强力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在县社会矛盾化解协调指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濉溪县社会矛盾化解协调指挥中心,该中心是融社会舆论分析研判、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专职调解员选聘管理、考核奖惩、大调解工作协调管理于一体,按照“组织机构健全、人员队伍专业、基础设施完善、内部管理科学、工作运转规范、调解效果彰显”的要求建立的综合性实战机构。中心工作人员由专职人民调解员和大学生基层特岗人员组成,共计19人(其中专职人民调解员13人,按照每个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配备一名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原则予以配备,大学生特岗人员6人)。中心工作经费50万元/年,由县财政予以专项保障,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五是健全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咨询机制。着眼于矛盾的行业、专业特点和规律,运用专业知识,借助专业力量,化解矛盾纠纷,成立了由律师、法官、检察官、警察等16人组成的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接受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的咨询或应邀参与调解,为人民调解组织化解矛盾纠纷提供专业咨询和指导,实现专兼结合、优势互补、结构合理,切实提高调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濉溪县司法局 吴刚 范大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