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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病门诊 大病住院” ——烈山法院全面推行繁简分流工作机制
浏览次数:1086作者: 文/郭西凯   信息来源: 烈山区法院发布时间:2018-02-23

随着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深化和淮北城市东移南扩战略的实施,烈山区法院案件数量连年上升,人案矛盾十分明显。为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近日,该院出台《关于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操作规程》,全面推行案件分流工作机制,努力破解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司法能力不相适应的矛盾,激发干警活力,促进审判工作全面、科学、可持续发展。

《操作规程》从分流方法、调解程序、速裁要求等五个方面进行明确细化。一是明确分流目的、原则。为优化审判权运行机制,合理配置审判资源,提高司法效率,促进司法公正,对全院审判力量进行重新整合,组建3个简案组和5个繁案组,依法快速审理简单案件,严格规范审理复杂案件,以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简单案件审理突出“调解为主,速裁先行”,复杂案件审理突出“调判结合,审执兼顾”。二是明确分流标准、程序。对简案组审判团队和繁案组专业团队分流案件的标准、比例、时间等作出细致规定;审判团队内采取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方式,系列性、群体性或关联性案件原则上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案件分流后,承办团队认为程序分流不当的,应与立案庭协商,不得自行将案件退回或移送,审判团队与立案庭意见不一致的,由立案庭分管院领导决定。三是明确调解方式、方法。登记立案后,程序分流员认为适宜调解的,在征求当事入意见后,转入调解程序,并出具先行调解告知书,引导当事人先行调解;调解或者委托调解未能达成协议,需要转换程序的,调解人员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材料移送程序分流员,由程序分流员转入其他程序;加强委派调解和司法确认工作,切实提高委派调解率、委派调解成功率和司法确认案件率,促进诉外分流。四是明确速裁范围、模式。对于买卖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七类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金钱给付纠纷,登记立案后,转入相应程序,进行快速审理;采用速裁方式审理民事案件,一般只开庭一次,庭审直接围绕诉讼请求进行,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程序限制;采用速裁方式审理的民事案件,可以使用令状式、要素式、表格式等简式裁判文书,应当庭宣判并送达,一般20天内审结。五是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升人案配比科学性,在精确测算人员、案件数量和工作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配置比例,最大程度地发挥简案和繁案审判团队优势;把各审判业务庭的法官助理集中到简案组,在员额法官指导下办理简单案件,积累审判工作经验,用简案组30%的员额法官分流同期70%的案件;结合繁案组审理特点,成立专业化审判团队,原则上由员额法官组成,不配法官助理,实行类型案件审理,保障裁判尺度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