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淮北市长安网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联系我们

省内滚动:

您当前的位置: 网站首页 / 三大建设 / 法治建设
故意购买过期食品“索赔” 杜集区法院驳回诉求
浏览次数:3090作者: 站点管理员   信息来源: 淮北日报发布时间:2024-03-05

在某便利店买到了过期食品,市民周某将商家告上法庭索赔。审理后,杜集区法院驳回了周某的赔偿请求。

周某在杜集区某便利店购买商品共计9元,后微信支付9元并备注商品名称。一小时后,周某便电话告知便利店经营者,其购买的某商品超过保质期。该超市经营者未予否认,与周某互加微信协商解决,并按该商品价格4元多加10倍向周某转账44元,周某未予同意只表示应按法律处理。

随后,周某向杜集区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按照《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的规定,要求商家返还其商品价款 4 元并赔偿1000元。

经查,周某在全国范围内诉讼的类似案件多达几十起类,与该案同时期在安徽省各地法院提起的类似诉讼就有8起。

法官认为,《食品安全法》赋予消费者要求惩罚性赔偿权利的目的,在于通过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引导食品经营者依法经营,净化食品市场环境。消费者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主张惩罚性赔偿系行使法律赋予之权利,但通过民事诉讼主张权利,亦应遵循民事诉讼之诚实信用原则。如以牟利为目的,试图通过诉讼获取高额赔偿的行为则不符合该法的立法精神。周某曾多次以类似的情形进行诉讼,有意图通过购买小额商品,获得数十倍的赔偿款为自身牟取利益之目的。

从周某购买商品付款时备注商品名称、购买后短时间内联系卖家并录音、向法院诉讼主张惩罚性赔偿金的行为,再结合其不愿意接收商家已向其转账的 44 元赔偿款,不难看出,即使已获赔10倍,周某仍不能满足,其逐利之目的尤为明显。同时,周某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购买的案涉商品给其带来如其主张的身体及精神造成重大阻碍。故对于周某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不过判决也指出,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本案涉案食品超过保质期,法院依法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该案涉商家明知涉案食品已过保质期仍然销售,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对周某要求退还货款 4 元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对于涉案商品,因超过有效期时间较长,周某可自行销毁。

法律不是牟利的“工具”,不能让“打假”成为“假打”。但换句话说,打铁还需自身硬,只有商家合法合规地进行经营活动,最大限度避免对消费者的权益造成损害,那么职业打假人自然也就无从下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