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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诉状中侮辱、诽谤法院,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惩处
浏览次数:1245作者: 黄永广   信息来源: 市中院发布时间:2018-05-04

安徽省濉溪县三堤口某小百货批发部负责人姚某因在行政上诉状中侮辱、诽谤法院及司法人员,且拒绝改正错误,被淮北中院司法拘留10日,罚款1万元。2018年4月29日,淮北中院依法将姚某送交拘留所执行。

在濉溪县三堤口某小百货批发部诉濉溪县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建筑物一案中,淮北中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姚某收到裁定后,在其提交的行政上诉状中,公然多处使用侮辱、诽谤法院及司法人员的言辞和用语,诸如:“原审合议庭非法审判组织,滥权枉法”、“伪合议庭”、“枉裁的恶性凶残”、并将审判成员称为“犯罪嫌疑人”等。淮北中院收到上诉状后,多次电话告其违法情形,要求修改上诉状,改正错误。姚某拒不承认错误,后淮北中院法官前往该批发部传票传唤姚某到法院接受处理,姚某拒不面见,且其亲属拒签,法院依法留置送达。姚某置法院传票于不顾,拒不到庭,并在电话中仍拒不承认错误,不修改上诉状。

姚某在行政诉讼中公然挑战司法权威和司法尊严,且态度傲慢,屡教不改,其行为已严重妨害诉讼秩序。淮北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对姚某作出上述处罚。